福娃娃商标注册证




福娃娃注册商标通知书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



专利书



获奖证书一



获奖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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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杂志《Gifts&Home》



《中国出口大全》



《玩具世界》



 

“福娃娃”状告“福娃”

       读者评论  评论选登       

——贾黎起诉北京奥组委、国家商标局

诉讼过程

——法院不予立案是剥夺公民的合法诉讼权利

  为什么所有奥运福娃的外包装上,在“福娃”标识旁,都没有(注)或®的符号,这说明“福娃”至今在玩具类还不是注册商标。因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是一个没有取得举办国注册商标的吉祥物,或者进一步说,是一个侵犯他人合法商标权的吉祥物

  由“福娃娃”商标持有人就北京奥组委的“福娃”商标侵权“福娃娃”行为,已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北京奥组委和国家商标局告上法庭。当事人认为北京奥组委的作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有悖奥林匹克精神。有专家认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第一大案例。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被掠夺。2009年6月2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七立案室收下律师递交的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法院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是否立案,但近四十天没有回音。期间,当事人代理律师多次电话催促和专程赴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询问,但得出的答复是,此案一事关重大,已报送请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待指示,包括答复内容和答复形式。8月3日,经律师和代理人电话询问,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才口头答复,说此案不予立案,也不出任何裁定,即不给文字答复。原因说是,北京奥组委已解散(我们至今没在媒体上得知北京奥组委已解散,后来在中编办得知北京奥组委并没解散),从稳定原因考虑等等。其实,在四十天漫长等待期间,当事人律师曾多次问讯过,请其快些立案,否则北京奥组委解散了怎么办,但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讲,那没关系。但现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竟出尔反尔。

  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不予立案之后,贾黎委托律师及代理人,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许法官提出,必须要有能证明北京奥组委这个单位存在过的材料,当时我们说,北京奥组委尽人皆知,怎么需要这样的材料呢?另外我们也不知道到那里去找,法官说他也不知道。无奈,后来,北京市工商局、到了国家工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编委、最后找到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才得到北京奥组委登记材料。8月12日,当我们满心欢喜,拿着证明北京奥组委材料和起诉状,兴匆匆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时,但许法官已变成王法官,当时由知识产权室王法官接待,王法官看过材料,他说知道此事,你们曾到海淀区法院起诉过,并让我们等一下,要去请示领导,后来他将起诉状复印留下,并不收我们的原件。律师问,能否给收条,答复是否定。此时,我们有一种和在海淀区法院一样的不祥之感。既不给当事人留有任何诉讼司法程序痕迹。我们感到,这也太有失我国堂堂法院的尊严气度,就如同在做“躲猫猫”之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零八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海淀区法院不予立案,是在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是违反国家《民事诉讼法》的。我们认为福娃侵权福娃娃商标一案,如果说过去是在检验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犯法,那么现在,就是在检验我国法治建设环境本身,是在检验在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是在检验司法机关是否主持公平正义。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委会签署《主办城市合同》,以及《申办报告》,北京奥组委承担着北京奥运会各项筹办任务的组织工作,“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北京奥组委就是解散,也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怎么,号称公平竞争的北京奥组委连和一普通公民对簿公堂的勇气都没有了吗?如果解散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岂不是谁都可以这样了吗。

  我们再引用近日《人民日报》7.9日评论员文章《维护法律尊严 确保社会稳定》的一段话:“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是法治的要义和法律的权威所在。”如果没有公平正义,没有法律尊严,就没有稳定。

  我们有幸摘引一段法律界资深权威领导的一段话: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与此同时,权利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人民法院能否创造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当事人准备将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该法院有标底额限制,当事人将向北京奥组委和国家商标局提出不低于500万元的侵权索赔。

    前言

  2009年1月28日,可能是个很平常的日子,但对于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贾黎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日子。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于贾黎拥有“福娃娃”商标权,这样,历时六年,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福娃娃”与奥林匹克标志“福娃”文字相似,打入冷宫的“福娃娃”商标知识产权案终于有了结果,与此同时,北京奥组委也相应永远失去了在玩具类(28类)注册“福娃”商标的可能性,“福娃娃”终于赢了“福娃”。这说明国家商标局在2006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对“福娃娃”商标审定结论是错误的。事情虽然过去了,“福娃娃”商标也批给贾黎了,但它今天给我们带来的问题和思考是:北京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成功,是建立在国家商标局的有意或无意的工作失误上,是以牺牲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造成一个民营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背景下,是以背弃奥林匹克公平竞争精髓和违反国家法律做为代价的。也就是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福娃”过去和现在,在道义和法律上都不可避免地将面临着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质疑。

   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所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据此,因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极具玩具性质,而又没在玩具类(商品第28类)注册成功,吉祥物“福娃”自然处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商品装潢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福娃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福娃”与“福娃娃”文字又十分相似,所以奥运吉祥物“福娃”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侵权“福娃娃”商标专用权的质疑。虽然奥运会已经闭幕,但不能掩盖奥运吉祥物“福娃”从面市一开始就已侵权“福娃娃”商标这一事实。另外,从今年1月28日至4月1日,在贾黎获得“福娃娃”商标专用权后,市面上销售的“福娃”吉祥物,也更将面临侵权的质疑。据当事人称国家商标局也在此过程中,不能秉公办理,知法失职,不作为,为民营企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和损失。尤为重要的是,北京奥组委和国家商标局从一开始,就有相互“做扣”之嫌,违反法律,亵渎奥运,欺蒙百姓,对国家公平正义的建设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获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应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保护知识产权,本应鼓励公平竞争的公平竞争主管部门不公平竞争,所以我们认为,“福娃”侵权“福娃娃”案例,就其案例涉及范围、影响程度、这恐怕将是我国知识产权界的第一大经典案例,同时也是检验我国法治环境、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第一大经典案例。

    “贾黎向记者介绍了福娃娃”商标注册的艰辛过程(注册在先)

  事情还得从六年前说起,早在2003年11月11日,贾黎当时以自然人身份,向大连商标事务所申报“福娃娃”商标,经大连商标事务所初审,12月8日正式受理并向国家商标局上报,2004年1月8日,国家商标局正式下发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ZC3833956SL,申请号3833956,28类)。同时贾黎创办了企业,生产福娃娃玩具系列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当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时隔两年半,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6月29日,给贾黎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ZC3833956BH1),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称:“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福娃”是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的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福娃娃”与“福娃”文字相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对此,根据国家《商标法》有关复审条文,贾黎于2006年9月2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2006年10月23日国家商评委下发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2006评06819SL)。至此,“福娃娃”商标进入了漫长的复审程序,但非常奇巧的是,在又等待长达两年多的国家商评委复审之后,2008 年8月25日,也就是在奥运闭幕后第一天,国家商评委终于给出结论,否决了2006年国家商标局的意见,最终裁决,确认贾黎拥有“福娃娃”商标权,并将此案退回国家商标局办理(发文编号商评字2008第10148号)。2008年11月27日,国家商标局对贾黎申请的“福娃娃”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国家商标局1104期公告),并按照程序,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告。2009年1月28日,国家商标局正式授予贾黎“福娃娃”商标权(国家商标局1153期公告)。至此,贾黎成为“福娃娃”商标权利人。

  2005年9月21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向国家商标局就“福娃”商标申请注册,同年11月9日,获得《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05年11月11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正式公布“福娃”为第29届夏季奥运会的吉祥物,并已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从2005年底开始,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开始在全世界范围进行宣传推广。2006年4月14日,商标局发布了“福娃”商标的《初审公告》,并于同日以非同寻常的速度发布了“福娃”商标的《注册公告》。

    贾黎向记者介绍了“福娃娃”玩具产品(使用在先)

  大连福娃娃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大连天明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是生产高文化品位玩具礼品的公司,是由下岗工人参加工作的民营企业。2003年,贾黎看到,长期以来缺少在世界上具备知名品牌并能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布娃娃产品,尤其是中国民俗的贺岁产品。对此,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布娃娃——“福娃娃”,已获国家专利,并在大连、北京、广州等地面市。已生产的福娃娃系列产品,获得当地政府大力支持和市场的广泛欢迎。在创建中国民族玩具品牌和解决就业等诸多方面做出较大的贡献,并已获得各级领导、专家和群众的好评。公司经过多年艰辛的创业,其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已产生了良好的影响。“福娃娃”产品早在2003年就已面市,并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国家专利局的外观设计证书。并参加多次国内外大型展览会,参加了2004年中国(义乌)玩具及儿童用品博览会,2004年全国礼品艺术品博览会,2004年北京国际玩具及婴童用品展览会暨第六届全国儿童用品博览会。还获得许多奖项,2004年3月13日荣获全国礼品艺术品博览会“中艺杯”评比大赛创新奖,2004年2月16日荣获大连首届旅游品及创新设计大赛工艺品类二等奖,并获大连市优秀旅游商品称号。自2004年起“福娃娃”产品还在北京电视台、《GIFTS &HOME》、《中国出口商品大全》《玩具世界》《中国儿童报.》《新商报》《妈咪宝贝》等有关媒体、杂志、报刊中多次报道过。中华玩具网、中国玩具网、中国制造网、中国商网、中国贸促会网、中国国际商会网、环球礼品贸易网等均有登载。福娃娃系列产品在许多大型国际国内会议上,被选定为纪念礼品,产品受到有关领导、国内外嘉宾和消费者的好评,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可以说福娃娃在玩具类已成为知名产品。贾黎的公司生产的“福娃娃”系列玩具产品生产时间、市场营销时间、产品广告宣传时间和媒体宣介时间完全早于北京奥组委“福娃”的公布时间,当“福娃娃”商标注册和产品营销后一年半,北京奥组委才开始注册“福娃”。

  贾黎向记者介绍了“福娃娃”产品设计理念。早在2003年,就公开提出了产品设计理念,福娃娃的创意是汲取了中国传统年画表现意境,并与现代抽象夸张手法相结合,中西合璧,今古相融,着重体现中国传统服饰文化和民俗美术工艺之博大精美,使人们感受到崇尚自然,返璞归真,天人合一的真谛。福娃娃是吉祥的化身,是幸福的载体,她给人们以心灵上的纯洁、宁静、清新和幸福,福娃娃寓意着人们良好的祈求、美好的幢憬和善良的祝福。所以有人说福娃娃是“ think 娃娃”,即思想娃娃、心灵娃娃,是用心来玩的布娃娃。

    贾黎认为北京奥组委、国家商标局的作为有悖奥林匹克精神(侵权事实和理由)

  贾黎对三年前,即2006年,国家商标局不能秉公持法,违反商标注册在先的国际通用原则,耽误企业发展的大好时光,企业几近破产,表示了非常不满;对国家商评委能够秉公复审表示赞许,但对于其复审时间过长,而且是在奥运闭幕后的第一天给结论,这样的巧合,不能不让人表示疑惑;对北京奥组委在明知有人已先行注册了“福娃娃”商标,但仍居高临下,视法律于不顾,视奥运精神于不顾,视国家《商标法》于不顾,不和“福娃娃”商标在先注册者沟通,表示了极大的不解。

  关于吉祥物属于玩具类。福娃是吉祥物,但吉祥物在国际和国内通用商品分类表并没有这一类别。商品分类(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共分四十五类,分类主要依据产品的功能、材料、生产方式、销售渠道、人们认同等因素。我国及国外制定的并被认同的商标分类至今没有吉祥物这一商品分类,一般吉祥物按照其产品的功能、材料、生产方式、销售渠道、人们认同等因素考虑,国内外均是将其放在玩具类。所以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的特有玩具性质而只能属于玩具类,就连北京奥组委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上都称吉祥物为“毛绒玩具”,另外,就连奥运特许商品官方销售网站(www.2008eshop.com)也把吉祥物定为玩具类。奥运吉祥物“福娃”注册了45大类其中的31大类,但最应该在玩具类注册,但恰恰却没有在玩具类(28类)成功注册,这就是为什么所有奥运福娃的外包装上,在“福娃”标识旁,都没有(注)或?符号的原因,这说明“福娃”至今在玩具类还不是注册商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是一个没有取得举办国注册商标的吉祥物,或者进一步说,是一个以牺牲国家民主法制尊严为代价的吉祥物。

  关于国家商标局。“福娃娃”商标注册时间2003年12月8日,北京奥组委“福娃”商标注册时间均是2005年9月21日,“福娃娃”商标注册时间及产品使用时间均早于奥运“福娃”注册时间,并达近两年之久。而且“福娃娃”商标注册过程,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并依照《商标法》程序,是注册在先,并且更重要的是产品已使用在先。“福娃娃”有注册,有产品,有市场,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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